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5日
 

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以及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屉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组织领导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改革试点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取称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

改革试点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市教育培训院、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

(二)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与职务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如下表:

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名称

统一后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名称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正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中级教师

中学一级

教师

小学高级

教师

中级教师

一级教师

初级教师

中学二级

教师

小学一级

教师

初级教师

二级教师

中学三级

教师

小学二、三级教师

三级教师

低一级职称申报上一级聘用,需先经过评审获得该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聘用后岗位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教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如下表:

  称(职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

高级职务

正高级教师

正高一级

正高二级

正高三级

正高四级

高级教师

高级五级

高级六级

高级七级

中级职务

一级教师

中级八级

中级九级

中级十级

初级职务

二级教师

初级十一级

初级十二级

三级教师

初级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贪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学校(单位)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112月至20122月)

1. 各学校(单位)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职改小组”),学校法人为学校“职改小组”第一负责人,成立“职改小组”工作办公室,统计人员和岗位,模清底数,实施职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要建立校内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和岗位聘用考核评价方案,由教学能力强,作风端正,在教师队伍中有较高威望的教师和行政领导组成考核组,在职称推荐和岗位竞聘中,实施考核评价。

2. 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意见 [近年来,因评聘分开试点工作在中小学中产生大量一级、高级资格(职称)的教师已评未聘现象。为体现制度改革的公平、公正,经广泛征求中小学教师意见,提出适当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的高级、一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缓解因评聘分开而造成当前中小学校已评未聘教师积累的压力] 和关于职称评审权限的调整意见。

3. 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的具体配套文件。并呈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全保障局审批。

(二)实施阶段(20122月至3月)

1.动员部署(2月)。召开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岗位设置(3月至4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竞争聘用的有关规定,各学校(单位)按新的岗位设置比例核定各级岗位数。如有空缺岗位,可进行对已评未聘教师的竞争聘用。如岗位不足,则待教师岗位空缺时,竞聘上岗。如仍有空缺岗位,可在过渡后根据空缺岗位数进行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校内推荐。

3.稳慎过渡(4月至5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对已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4.竞争推荐(6月)。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由学校根据空缺岗位职数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根据《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评审、审批,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审、审批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5.组织评审(7月至9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初级教师、中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部署要求和核准的数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批准。

职称改革过渡及职称评聘工作程序表

 

 

   

  

20121-2

动员部署

职改工作动员

20123-4

岗位设置与补聘

呈报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校内岗位设置与聘用

20124-5

已聘过渡

对已聘人员统一过渡。

20126

职评推荐

有空缺教师岗位的学校,进行职称申报与校内推荐。

今后,每年职称评申报、校内推荐工作时间。

20127-9

职称评审

由省市人劳、教育等部门组织教师职称评审。

今后,省、市教师职称评审时间。

20129

完成聘用

对已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教师按岗位需要进行聘用。

今后,职称评审后,校内完成聘用时间。

(三)总结阶段(201210月)

按照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附件:1.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2.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3.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附件1

 

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实现新旧职称(职务)的顺利平稳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编、在职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以及市、区教育研训部门,电化教育机构等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不需要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按照“适当倾斜”、“择优聘用”的要求,通过重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岗位结构比例、自然减员等办法,力争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解决已取得任职资格但未聘用人员问题

三、过渡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附件一)。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核备案。区属学校(单位)将《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报区政府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市属学校(单位)报市政府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海口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按照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完成过渡工作。

 


 

 

附件2

 

海口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海口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省、市、县(区)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事部门批准。

二、省、市、县(区)级人事(职改)部门分别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正高级和高级、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高级教师及以下评委会委员从评委库中产生,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本届执行评委推荐选举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5人,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5人,设组长1名。

四、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决定,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比例内推荐相应数量的拟聘任选参加评审,报县、区(单位)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二、县、区(单位)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审批;评审对象学历、资历、获奖等条件的审核;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人选的推荐,评审对象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的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按照原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事、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事、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写出申请材料,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班主任工作情况、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工作量等方面的材料,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一周的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召开评委会成立大会。首先由人事(职改)部门宣读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颁发聘书,然后提名或由评委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组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申报三级、二级和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参加人事、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同行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或同行专家评议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召开评审表决会议。

(一)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宣布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即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再进行复议。

(三)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事(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公示制度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的公信力,要在职称评审中全面推行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制度,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学校聘用  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批。对审批通过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批准文件,并颁发《海口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期满的。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

第十五条  以教学为主的行政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试点阶段小学的高级教师首次评聘及原已评中学高级自然过渡到小学的高级教师的比例应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1%以内,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评聘比例控制在高级教师数量的1%以内,约17人,最终人数由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采取封闭独立撰写教案并进行现场答辩评分形式,撰写教案限时90分钟,现场答辩5分钟。分值分配为教案占70分,现场答辩占30分,共计100分。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